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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日期:【2011/11/24 8:57:36 】 点击:3439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03号)和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扶持办法(试行)》(余党办〔200920号)的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一)文化产业园(创意产业街区)及入驻企业。文化产业园(创意产业街区)是指政府部门认定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园企业10家以上、招租率50%以上且文化企业不少于企业总数70%的文化企业集中区;入驻企业是指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文化企业。

(二)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在我市工商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政府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包括区块、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宁波市和我市文化产业政策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绩显著,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创新带动作用,具有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且注册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业绩连续2年稳步上升的单位。

(四)重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是指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项目,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重点文化产业活动运行、文化产业品牌建设项目。

二、扶持办法

(一)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街区)建设、管理扶持

1、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利用闲置厂房,批准设立并通过认定的文化产业园,改造提升后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总改造补助费用不超过200万元。

2、社会力量改造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投资主体总装修期1/3的装修免租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补助资金按协议租金发放给投资主体。

3、文化产业园区自考核达标年度起3年内,园区房屋出租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25%作为奖励返回给园区投资主体,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租金补助。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签约租期达到3年及以上且签约率50%以上的,从合同明确的租赁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各企业租金给予相应的租金补助,即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70%,第三年补助50%,补助资金发放给产业园(街区)投资主体;招租率不足50%的,不予补助。补助租金最高不超过14/平方米•月,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15万元。若入驻企业为原本市文化企业的,租金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二)文化产业园(街区)入驻企业扶持

1、新注册企业入园经营。凡新注册的文化企业入驻市级文化产业园(街区),从入驻之年起5年内,前两年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鼓励我市文化企业集聚经营。我市文化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自入驻之年起5年内,每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鼓励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入驻园区。凡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著名科研院所、211工程院校在余姚新注册的分支机构等,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当年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在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60%70%80%给予奖励。

4、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凡新注册的文化企业入驻市级文化产业园(街区)的,开辟用地绿色通道,国土、规划、工商、消防等部门应给予相应支持。

(三)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扶持

1、每年命名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

2、对申报成为宁波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扶持。两级补助就高补助,不足补差。

(四)重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扶持

1、每年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所申请扶持资金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原则上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从申报项目中向上级部门推荐文化产业扶持项目,被列入上级扶持项目的,按照上级规定给予配套,但上级扶持资金和本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文化创意类特别扶持

1、市内外企业委托入驻我市的国外知名创意企业研发设计新产品,对获得专利并取得实际销售成果的产品,给予创意企业设计费用的20%的补贴,单个设计产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类会展的企业,按参展费用7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每年评选出不超过5家的创意先锋企业,其中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

4、每年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中,评选出人数不超过3名的创意先锋领军人才,每人奖励1万元;其他文化类人才按余党〔20105号、余党办〔201026号和余党办〔200920号文件规定的条款进行奖励扶持。

三、申请与受理

(一)文化产业园区认定

1、申请文化产业园区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成立的相关园区;

2)有明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以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计划进度安排等;

3)园区经营主体按国家规定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年检,园区入驻企业性质符合园区功能定位,税收属地、注册地在园区内;

4)园区管理制度完善,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正确上报园区工作信息及统计报表;

5)园区内提供入驻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较为齐全,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30%

6)园区的建筑外型应与城镇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园区的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园区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7)园区的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基础设施均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验收。

2、申请认定文化产业园区所需材料:

1)市政府审核同意成立园区的相关批复件;

2)《余姚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3)园区建设和招商规划;

4)园区经营主体税务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有关管理制度;

5)园区改建工程(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6)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

7)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统计;

8)主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入驻企业认定

1、入驻企业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文化产业中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经营业务;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3)符合《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2009)》确定的行业门类和园区整体功能定位,税收属地、注册地在园区内;

4)企业中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5)企业当年度文化产品、服务的营业额总和不低于企业当年总营业额的70%

2、申请认定入驻企业所需材料:

1)《余姚市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房屋租赁协议;

4)企业营业及税收年度报表;

5)主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重点产业项目扶持申请

1、扶持申请由市文产办受理,受理时间以市文产办通知时间为准。

2、市文产办根据申报表格要求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名单报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各类扶持项目。

3、申请扶持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扶持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介绍等);

2)填写《余姚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3)申请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4)企业上两个年度(已审计)会计报表、企业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主要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

6)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四、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对《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2009)》中鼓励和支持类的项目给予全额扶持,允许类项目减半扶持,所扶持的园区内用作商业用途的面积及企业不予扶持、奖励。

(二)同一企业、项目及产品根据我市相关政策,涉及到多项扶持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同一扶持在低等次已作扶持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差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奖励、扶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市财政的贡献额,当年度不能兑现的,由下一年度兑现。

(三)文化产业园区及入园企业由市文产办牵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贸易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四)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余姚市文化产业扶持项目资金申请表

2、余姚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3、余姚市入驻文化产业园区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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