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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科技创业
日期:【2011/10/24 10:37:34 】 点击:3224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的实施意见
扶持政策
为降低投资风险,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对科技创业投资进行政策性支持。
  (一)创业投资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享受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符合有关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创业投资公司因创业投资其每年上缴所得税的市所得部分,前四年由市财政以补贴的形式全额返回给创业投资企业。
  (三)科技小企业(科技成果)接受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签订三年以上投资协议,且实收资本已占协议计划投资额50%以上的,如果其实际生产经营效益低于当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则按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对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该项补助为实际生产起两年内为限。科技小企业(科技成果):以年销售在3000万元以下,由科技人员(团队)领办,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查新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且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等指标作为综合评判标准,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
  (四)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损失,经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 前款所称投资损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项目投资回收的货币资金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项目的投资资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2. 所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期已经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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